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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憑證采伐制度,完善森林采伐限額管理手段,加強林地與林政管理,科學合理地經營利用和培育森林資源,加快林業生態建設,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促進敦化林業的可持續發展,充分發揮森林的多種效益,依據《森林法》和《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敦化林業局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森林經營必須實行限額采伐,國有林木無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隨意采伐,采伐森林必須遵守《森林法》和《森林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敦化林業局以吉林省林業廳下達的木材生產計劃為采伐限額指標,根據相應的采伐方式與采伐量提交設計資料和相關文件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
第二章 伐區撥交管理
第三條 嚴格執行限額采伐制度。限額采伐是國家控制森林蓄積消耗、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控制采伐限額是伐區作業質量管理工作的核心,貫穿森林采伐的各道環節之中,任何單位與個人在采伐作業中禁止一切超限額、超計劃和超證采伐林木的行為,要嚴格控制采伐量,必須保證任何一個小班都不超證采伐。
第四條 嚴格執行憑證采伐制度。凡經批準采伐的胸徑5厘米以上(含5厘米)林木,所消耗的森林資源都必須納入年森林采伐限額進行管理。各生產單位要根據撥交的伐區,按照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面積、采伐方式、采伐地點、采伐強度、采伐樹種、采伐蓄積、出材量、采伐期限等要求進行生產作業,嚴禁提前采伐或逾期采伐,堅決杜絕無證采伐、超量采伐、越界采伐、半截號等現象的發生。
第五條 堅決實行伐區三級撥交制度,即駐長春專員辦撥交到林業局、林業局撥交到林場、林場撥交到小工隊。
1、由局資源管理部門根據生產、計劃部門提交的伐區生產作業計劃,按照省廳下達的林木采伐限額分配情況嚴格控制各經營區采伐量并進行匯總和組織材料,經駐局專員辦審核后向國家林業局駐長春專員辦提出申請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
2、林業局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后由林場提出申請,經駐局專員辦、生產技術部同意簽字后,到資源林政處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
3、林場撥交員在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后必須同伐區調查設計資料進行核對,并根據作業和承包情況詳細填寫林木采伐作業證,小工隊或承包者在取得作業證后方可按規定采伐期限進行生產。嚴禁提前采伐或逾期采伐,無證采伐按《森林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條 堅持撥一號、采一號、凈一號、驗一號、再撥一號的伐區撥交原則。林場在轉移新伐區前,要對生產結束的伐區組織驗收,并如實填寫《伐區自檢驗收單》,由林場相關人員簽字后上報局資源林政處、生產技術部,經現場檢查確認合格后準予撥交下批作業伐區。前一個作業小班驗收不合格或出現采伐作業質量問題沒有得到糾正或處理的,不予撥交新伐區。
第七條 嚴格實行伐區現地撥交制度。采伐作業前林場采運技術員、伐區撥交員會同現場員、工隊長(承包者)、伐木工一起對準備作業小班進行現地撥交,確認作業地點、小班界、集材道、裝車場的位置準確無誤后,將小班的采伐面積、采伐株數、采伐蓄積、出材等數據及各項作業質量要求交待清楚,方可發放采伐作業證,并詳細填寫伐區現場撥交記錄。撥交時發現設計與現地不相符的伐區,不許采伐作業,要及時上報局有關部門;伐區已撥交,相應的裝車場、集材道未撥交的,禁止采伐作業。
第八條 實行伐區公示制度。伐區撥交后林場要在林場較明顯的位置設立伐前公示牌,注明批復采伐小班的作業地點、采伐期限、采伐方式、采伐面積、采伐株數、采伐蓄積、采伐強度、出材量及承包人姓名、監督電話等,接受職工群眾的監督,對伐區作業實行公開、科學化管理。
第三章 林木采伐管理
第九條 加強林木采伐管理是森林采伐管理的核心,要確保森林可持續經營,切實加強林木采伐管理,首先要加大伐區調查設計管理力度。伐區調查設計部門要嚴格按照技術規程和森林資源現狀進行設計,提高伐區調查設計精度;要加強伐區調查設計監管力度,做好設計資料審核和現地抽檢工作,重點解決不按規定選設應伐木、不安間隔設計采伐以及不適合林分設計采伐等問題,對違規設計的,要堅決予以糾正。
第十條 無論任何形式的采伐,都必須進行林木采伐調查設計和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伐區生產作業必須按《林木采伐許可證》批準的采伐方式和采伐蓄積等要求進行采伐。無證采伐,按《森林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十一條 伐區作業質量實行跟蹤檢查制度,資源林政處質檢隊負責伐區作業質量的檢查與驗收。林場在申請轉移伐區時,必須經駐局專員辦、生產技術部、資源林政處質檢隊共同驗收,認為作業質量合格,審查簽字后方可撥交新伐區。現場檢查監督過程中,發現采大留小、采好留壞、改變采伐方式等單純取材等問題,對作業單位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生產單位要嚴格按設計文件進行采伐作業,小班采伐要均勻,不準剩半截號,半截號視為不合格伐區,如遇到迎門樹或架掛樹等需要采伐時,要保留相同數量的應伐木。
第十三條 采伐作業中不許越界采伐、不準超強度采伐和串樹種采伐,情況嚴重的依據《森林法》和《森林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四條 伐區生產作業時,必須保護好植被和幼苗幼樹,不準亂開集材道和私設裝車場,如有亂開集材道和私設裝車場的,按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收取林地補償費,限期進行補植造林。
第十五條 在采伐作業過程中要注意保護黃菠蘿、赤柏松等國家重點保護珍貴樹種,禁止采伐和損傷。如發現有采伐和損傷黃菠蘿、赤柏松的每株罰款200元。
第十六條 伐區生產始終貫徹“惜木如金”思想,合理造材,嚴禁長材短造浪費木材,一旦發現長材短造的視情節一次性罰款500——2000元,集材時丟棄在伐區內的小頭直徑6厘米,材長2米以上的枝椏材和凍結在楞場的楞底材都要揀凈。
第十七條 森林資源消耗量允許誤差為+5%以內,小班資源消耗量超過+5%要立即停止采伐作業,否則按亂砍濫伐處理。
第十八條 森林資源消耗量統計表數據,必須由林場檢尺組提供,資源檔案員填報,經林場場長,采運技術員、統計員、檢尺組長、駐場監督站共同審核,于當月28日前上報局資源林政處。
第四章 伐區檢查驗收
第十九條 伐區驗收申請。所有撥交的伐區必須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期限內完成采伐作業。林場在對本單位伐區作業質量自檢合格(需采用全林伐根或布設樣地)的基礎之上,向局資源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伐區自檢驗收單。伐區自檢驗收單必須蓋有林場公章及場長、駐場專員、技術員、伐區撥交員、作業負責人簽字或蓋章。
第二十條 資源管理部門接到伐區驗收申請后,結合“三總量”自檢工作組織資源、生產、工資、計劃等部門進行聯合檢查驗收,驗收合格的伐區發給驗收合格證,不合格的伐區責令限期整改,并視情節給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 伐區驗收依據和技術標準:以《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和國家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程及《吉林省等重點國有林區森林采伐作業質量檢查辦法》、《吉林省重點國有林區不同森林類型采伐管理試點方案》為伐區驗收依據。
伐區驗收執行以下技術標準:
1、采用2003年1月l 日吉林省林業廳下發的《吉林省一元立木材積表、材種出材率表、根徑材積表》。
2、面積以公頃為單位,樣地保留2位小數、小班保留2位小數。
3、采伐蓄積、出材量以立方米為單位,保留2位小數。
4、胸徑檢尺起測徑階:6厘米(2厘米為一個徑級,按上限排外法括約即:5.1CM起測)。
5、伐根檢尺起測徑階:8厘米(2厘米為一個徑級,按上限排外法括約即:7.1CM起測)。
第二十二條 逐小班檢查驗收采伐蓄積量≥25立方米的作業小班。采用分樹種全林檢測伐根或機械布設樣地的驗收方式,樣地面積為0.06公頃,樣地面積要占小班面積6%以上,樣地點間距為90米,樣地為方型樣地,對角線長度為34.64米。透光伐可采用4*100米帶狀樣地,檢查面積占小班面積的4%以上。
第二十三條 檢查驗收項目包括所有經過審批撥交作業的伐區如:主伐伐區、更新采伐、撫育伐、落葉松人工林經營伐、透光伐、改培、低質林改造、征占林地等。
第二十四條 驗收時作業單位應準備好林木采伐許可證,采伐作業證、伐區調查設計文件等有效資料。
1、對照調查設計資料和林木采伐許可證核對采伐地點、采伐范圍、采伐方式是否正確。若發現越界采伐,應實測越界部分面積、采伐量,并根據情況進行處理。
2、采伐面積測量采用GPS核查。如所測面積與所規定的采伐面積誤差不超過±5%,則認可伐區面積。
3、求測小班采伐量和保留木蓄積量。
采用分樹種全林檢測伐根和布設樣地(樣地面積占小班面積6%以上)的方式分別計算其林木采伐量、出材量,保留立木株數與蓄積。
4、伐根、伐根超高、丟棄材的測量。
伐根檢尺必須在伐根零厘米處(第一水根處)檢測,分樹種、徑階(2厘米一個徑階)記錄,凡檢尺的伐根和保留木,均要用蠟筆或粉筆做標記,10厘米以上的伐根要注明徑階。伐根高于第一水根處10厘米以上的視為伐根超高。小頭直徑6厘米,材長2米以上的視為丟棄材。
5、其它作業質量檢查。
通過實測的方法,對小班伐后郁閉度、清林質量、應采未采、錯采及林木采集過程中造成的林木損傷情況進行調查,實測運材岔線及裝車、集材道的采伐情況,檢查集材道的積水或沖刷情況。
6、認真記錄林木采伐驗收野帳并對該小班作出質量評定。
第二十五條 伐區作業質量評定標準:根據《伐區作業質量檢查評分標準》,對檢查驗收小班進行評分。伐區作業質量經檢查綜合評定達到85分(含85分)以上為合格伐區。
第二十六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伐區,為不合格伐區:
1、伐區作業質量低于85分的小班;
2、無證采伐或使用過期采伐證采伐的;
3、采伐方式、范圍、面積、不符合設計資料要求或與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不相符的;
4、采伐蓄積量、出材量超過誤差±5%的;
5、枝椏材超過5%沒有下山且清林合格率低于85%的;
6、私開集材道、亂設裝車場的;
7、應采未采和錯采、主伐大于2立方米/公頃,撫育伐大于l立方米/公頃;
8、串樹種采伐超過5%的;
9、越界采伐或留半截號超過0.5公頃的。
第二十七條 內業檢查驗收內容與標準。
檢查林場建立健全林木采伐管理各項規章制度情況,核查林木采伐許可證、采伐作業證、采伐驗收證、伐區自檢野帳、伐區管理臺帳,資源消耗統計報表、采伐木檢尺野帳、運輸小票、調度報表等;要求采運、資源、檢驗、統計、調度、工資、財務等部門要認真核實,做到報表齊全,賬面整潔.數字統一、準確, 各項規章制度健全。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并將檢查結果納入綜合評比內容。
第二十八條 《伐區驗收證》做為作業單位的結算依據,由資源林政處驗收與審查,資源林政處不簽署意見的,人力資源部不予支付工資。
第二十九條 對于不合格伐區,檢查人員提出整改意見,給林場下發伐區整改通知單,限期15日內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沒有進行整改的伐區,每一作業小班罰款200-2000元,不予開據伐區驗收證。
第三十條 生產單位的伐區回收率低于85%的,停撥下季度伐區,不予開據伐區驗收證,對該生產單位通報批評并扣除伐區清林工資。對于不能按時完成生產任務、生產中出現重大過失的單位建議組織部門免去主管場長的職務,并追究其它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森林資源檔案管理
第三十一條 建立森林資源檔案的主要目的是:掌握森林資源的現狀及其變化,評定森林經營利用效果,為編制林業規劃、設計、計劃,確定森林經營措施和安排各項經營活動,提供可靠依據。
第三十二條 森林資源檔案管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科學管理的原則,保證森林資源檔案的科學性和連續性,逐步提高森林資源檔案管理工作水平。
第三十三條 建立更新森林資源檔案應以下列資料為依據:
(一)近期規劃設計調查(簡稱二類調查)成果(包括各種圖、表及文字說明資料)。
(二)森林采伐、更新、造林調查設計資料;
(三)固定樣地及標準地資料;
(四)林業區劃、規劃、森林經營方案、總體設計等資料;
(五)歷年森林資源變化資料;
(六)有關處理林權的文件和資料;
(七)其它有關圖面、文字、數據、電子檔案資料。
第三十四條 森林資源檔案的主要內容:
(一)森林資源檔案小班數據庫;
(二)森林資源按單位、權屬統計表;
(三)森林資源消長變化統計表;
(四)經營規劃圖及資源變化圖;
(五)森林資源變化分析說明;
第三十五條 要加強森林資源檔案工作的領導,執行統一的技術標準,實行專人負責,配備工作責任心強、有林業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負責資源檔案管理工作,定期組織學習和技術培訓,不斷提高森林資源檔案管理技術水平,逐年及時準確修訂、統計匯總上報。。
第三十六條 森林資源檔案管理員要對森林資源的經營利用活動進行監督。對各種森林經營利用或非經營性活動所引起的土地類別、各類林分面積及林木蓄積的變化,必須深入現場調查核實其位置和數量,隨時更新檔案數據和圖面材料。
第三十七條 森林資源統計年報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年度統計范圍,下年一月十日前由森林資源檔案員負責填報,經單位領導簽署意見,資源監督部門審核后報局資源管理部門,不得拒報、瞞報、虛報和遲報。
第三十八條 森林資源統計年報上報資料包括:
(一)各類土地面積統計表;
(二)森林資源消耗統計表。
(三)小班變化更新數據庫。
(四)二、三類面積蓄積誤差表,
(五)資源檔案變化圖。
(六)森林資源統計分析報告。
第三十九條 做好新增成林晉級工作,首先在資源檔案數據庫中,查詢出本年度需晉級的小班,然后嚴格按新增成林晉級標準,到現地進行驗收晉級,并將結果上報。
第四十條 局資源部門每年要對林場資源檔案工作進行一次檢查,檢查內容包括森林資源檔案卡片、數據庫、圖表是否齊全,森林資源消長變化是否準確地進行測定記載等,并將檢查結果通報。
第六章 林地管理
第四十一條: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吉林省林地保護條例》和《吉林省林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征占用林地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加強對征占用林地項目的審核審批手續。
第四十二條:加強各項補償費和森林植被恢復費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證植被恢復措施的落實。
第四十三條:加強對各類違法違規占用林地及侵占蠶食林地行為的檢查和打擊力度,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林地上進行采石、采砂、取土、挖塘、建窯、擅自開墾、蠶食林地等非法占用林地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嚴格執行林參間作審批權限和申請程序,按照《吉林省林參間作技術標準》實施間作和管理,簽訂林參間作更新造林協議并交納更新造林保證金。達到更新造林質量標準的,及時返還保證金,參地到期后不允許進行林糧間作,凡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局內由于生產、營林、防火、多種經營、森林管護等需要新修公路,維修現有公路使用料場、石場必須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十六條 林場要經常性對林地進行巡護檢查,對項目建設使用林地過程要嚴格監督檢查,確保按照設計落實地塊,防止發生違法使用林地問題。實行林地巡護檢查責任制,發生毀林開墾和違法使用林地沒有及時發現和制止的,追究巡護檢查人員責任。
第四十七條 林場對轄區內發生的違法破壞林地行為,應當及時查處糾正。發現違法破壞林地案件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
第四十八條 擅自開墾、蠶食林地的,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處非法開墾林地每平方米十元罰款。
第四十九條 未經審核審批,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限期恢復原狀,并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罰款。臨時占用林地逾期不歸還的同樣依照此條進行處理。
第五十條 本轄區內林地被侵占、破壞累計超過2公頃的,作為否決指標取消單位當年一切評優選先資格。并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 林地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切實加強對林地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林地管理目標責任制,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積極探索保護林地資源管理的有效方法和長效機制。
第七章 林政管理
第五十三條 各單位執法人員要對本轄區內的林木、林地,管護好,嚴厲打擊盜伐濫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私收濫購、非法運輸木材、亂捕亂獵野生動物、亂采濫挖野生植物等違法犯罪行為。
第五十四條 嚴禁各單位私自出售木材(原木、枝椏材、伐區造材剩余物)等,發現林場私自出售木材現象的,按盜竊木材國家木材查處,同時追究林場場長責任,夠刑事案件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五條 要加大林政執法人員的管理力度,把責任和任務落實到人,對執法人員進行考核和監督,對不稱職的執法人員要進行清理。
第五十六條 對盜伐林木和盜竊國家木材行為,構成重大森林案件的,要實施倒查機制,追究一切相關人員的連帶責任。
(1)木材檢查站執法人員參與案件的、私自放行的、擅離職守的、一律開除公職,夠刑事案件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林場林政員、護林員、現場員等有關管理人員工作失職的,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一律開除公職。參與案件的,夠刑事案件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3)單位領導瀆職的、玩忽職守的、根據案情進行相應的處理。參與案件的,一律免職,夠刑事案件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木材運輸管理
第五十七條 加強木材運輸管理,嚴格執行木材憑證運輸制度和木材運輸監督檢查的規定,并在規定的范圍進行檢查。
第五十八條 木材運輸時,必須做到憑證運輸,本著一車、一證、一票的原則。途經木材檢查站時每車都必須登記,沒有運輸手續堅決不許過站,私自放行者將追究責任。
第五十九條 關于木材運輸辦證數量,局每月核對林場發車數量、經過木材檢查站登記數量和到材單位數量進行核查,檢查證、票是否相符,同時還對木材銷售總量、運輸總量和辦證總量進行核查。
第六十條 辦理出省或省內木材運輸證的單位或客戶,由局木材銷售處開具木材調撥單,到駐局專員辦事處蓋章登記,然后到資源林政處辦理出省或省內運輸證。木材運輸車輛在途經木材檢查站時,木材檢查站根據木材運輸證上編號和二維碼,識別木材運輸證真偽。
第六十一條 局內木材運輸時,必須做到上段有監裝、運輸車輛有監管、發車繳庫有監查。
第六十二條 各林場在木材運輸時,必須根據生產技術部所提供的依據,經駐局專員辦事處審核后,再到資源林政處辦理木材運輸證。
第六十三條 各單位運輸木材嚴格執行局統一部署,必須運輸到局指定的地點,中途不準改變運輸地點。對惡意改變地點,按森林案件查處,夠刑事案件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四條 各林場按照局每月原木運輸計劃到局資源林政處辦理原木運輸證,原木運輸證和發車小票為一式三聯,運材司機隨身攜帶運輸證,第一聯由木材檢查站留存,第二聯由貯木場留存,第三聯由資源林政處留存,每月27日貯木場統計匯總,并上報資源林政處。
第六十五條 各林場運輸枝椏材時要跟蹤報點,將一天的枝椏材運輸車數(包括車號)、數量、發車時間、到站時間報局總調度室,木材檢查總站要在次日9時前將各林場前一天枝椏材過站數(包括車號)報局總調度室和資源林政處,局驗收站驗收員次日9時前將各林場前一天枝椏材驗收車數(包括車號)、數量報局總調度室和資源林政處。林場、木材檢查站、到材單位三方報數必須一致,如有一方不一致要查明原因,一查到底,追究責任。
第六十六條 嚴格執行木材憑證運輸制度,確保憑證運輸制度的落實,加大巡查力度,加強日常管理,局資源林政處、駐局專員辦事處、森林公安局森保大隊等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執法檢查組,進行不定期、不定時上路流動巡查。
第九章 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
第六十七條 加大宣傳力度,大造聲勢,搞好宣傳,營造良好氛圍,努力減少各種案件的發生。
第六十八條 積極開展嚴厲打擊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違法犯罪專項行動,突出重點,重點地段重點查處,實地勘察,決不留死角,堅決遏制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違法犯罪勢頭。
第六十九條 嚴厲打擊亂采濫挖幼苗、幼樹和破壞森林植被等違法行為,發現問題及時制止并上報主管部門,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以采挖大苗名義謀取私利,如有違者將根據情節嚴肅處理。
第七十條 加強中華秋沙鴨的保護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介,廣泛深入地開展中華秋沙鴨宣傳教育工作。嚴厲打擊各類對中華秋沙鴨投毒、網捕、槍擊、下套、倒賣等違法行為,堅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依法保護中華秋沙鴨,對于捕殺中華秋沙鴨情節嚴重的堅決依法從嚴從重處罰。
第七十一條 加強紫杉的保護管理,要劃定紫杉分布區域,調查摸底,對每一棵成熟紫杉掛牌、建檔。建立起全方位保護機制,組織森林派出所、林政、資源等執法人員,組成巡護隊,對紫杉分布區進行經常性的巡查,嚴厲打擊濫砍盜伐等各類破壞紫杉生長、生存的違法行為。
第十章 禁牧管理
第七十二條 各林場要建立領導責任追究制度,場長為禁牧工作第一責任人,主管副場長為第二責任人,凡對禁牧工作力度不大,明禁暗放、敷衍、應付、不負責任的林場,將根據情節進行嚴懲重處,同時追究林場場長責任。
第七十三條 各林場要在主要交通路口、支岔線設卡堵截,重點地段重點檢查。各木材檢查站、林場管護站和管護大隊人員,要加強對牛群和運牲畜車輛實施攔截,不準放入,并對過往運牲畜車輛進行嚴格登記檢查,如有私自放行者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七十四條 各林場不準以任何理由允許放牧戶進入林區違規放牧,凡在林場轄區內發現違規放牧行為的,每畜每次罰林場500元,罰放牧戶200元,毀壞幼苗的每株賠償50元,毀壞幼樹的每株賠償100元,毀壞數額較大或毀壞國家珍稀樹種的要依據《森林法》有關條款進行處罰,并追究放牧戶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 局組織有關部門對禁牧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按照2010年下發的《敦化林業局封山禁牧的實施方案》和《敦化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行封山禁牧的通告》嚴格執行。
第十一章 木材檢查站管理
第七十六條 木材檢查站要嚴格履行木材運輸登記制度,一車一登記,確保準確無誤,對木材運輸車輛進行監控,拍照,實行監督制約機制,嚴厲打擊無證運輸和非法木材運輸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十七條 扣留無證運輸和非法運輸的木材,收繳無效證件,沒收超出部分的木材,沒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沒收違法運輸的木材,根據情節進行嚴肅處理,夠刑事案件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七十八條 運輸車輛不得任何理由越站闖桿,過站運輸證必須登記蓋章,否則視為盜運,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七十九條 木材檢查站要加強對野生動物的運輸管理,認真檢查過往車輛,發現私運、亂運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堅決扣留,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八十條 加強木材檢查站執法人員素質建設,做到文明執法,規范執法,做好交接班記錄,加強值班值宿制度,不準漏崗、空崗。在執法過程中,對明禁暗放或敷衍、應付、不負責任的工作人員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要追究責任,調離工作崗位,夠刑事案件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十一條 實行動態與靜態檢查相結合的管理模式,建立起以固定檢查為主、流動檢查為輔的木材運輸檢查新機制,消除木材運輸檢查的盲區,堵塞森林資源流失的漏洞。
第十二章 木材經營加工單位管理
第八十二條 木材經營加工單位必須掛牌經營生產,各種證、照、書等必須齊全,
第八十三條 木材經營加工單位必須到林業合法單位購買木材,嚴禁私收濫購非法木材,合法經營、規范經營。
第八十四條 加強對木材經營加工廠點監督,落實責任,強化措施。建立健全木材購銷帳目、實行木材來源申報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八十五條 木材經營加工單位要按規定從事經營加工活動,嚴禁擅自改變經營方式和超范圍經營加工。
第十三章 獎懲
第八十六條 (一)資源管理一等獎標準:伐區作業一次驗收合格率達100%,無越界采伐及無證采伐現象,無重大林政案件,無蠶食林地現象,各項報表臺賬等齊全、準確,上級檢查無較大問題的單位。獎勵林場場長、主管副場長、資源監督站站長、副站長、伐區撥交員、林政員、技術員及其他有功人員;資源林政處處長、副處長,資源林政監管部部長、監督員,生產技術部部長、副部長,森林經營部部長、副部長,設計工程處主任、副主任、監督站站長、副站長,林業監督檢查總站站長、副站長,局其他有功人員。
(二)資源管理二等獎標準:積極組織整改伐區合格率達100%,無越界采伐及無證采伐現象,無重大林政案件,無蠶食林地,各項報表臺賬等齊全、準確,上級檢查無較大問題的單位。獎勵林場場長、主管副場長、資源監督站站長、副站長、伐區撥交員、林政員、技術員及其他有功人員。
(三)獎勵具體數額經請示延邊林業集團公司批準后確定。
第八十七條 對于不能按時完成生產任務、生產中出現重大過失的單位建議組織部門免去主管場長的職務,并追究其它責任人員的責任。發生嚴重的濫砍亂伐和蠶食林地的,將按《森林法》處理。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八十八條 本辦法如與上級規定相抵觸,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八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原辦法作廢。。
第 九 十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局資源林政處。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